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司法解释 明确地沟油定罪标准

2013年05月03日15:10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5月3日消息(记者孙莹)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情况,并公布五起典型案例。

  两高今天发布的司法解释共二十二个条文,主要规定了十一个方面的问题。生活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特别是有毒有害的食品时刻威胁着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刑法规定了两个基本罪名,一个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另一个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司法解释首次对这两个罪的定罪量刑情节的认定标准一一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比如,实践中到底怎么认定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解释》列举了实践中具有高度危险的一些典型情形,(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有了这些规定,就更具有操作性,比如近期广受关注的饮用水、婴儿食品、死猪事件等等,都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去做判断。而且司法解释还将“人身危害后果”的标准做了细化,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对此做了说明。

  孙军工:针对以往司法实践中仅从轻伤、重伤的角度对“人身危害后果”这一加重结果要件进行理解和认定存在的局限性,《解释》结合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特点,从伤害、残疾程度以及器官组织损伤导致的功能障碍等方面规定了多重认定标准。比如司法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所谓“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包括(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严重功能障碍的;(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功能障碍的;(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食品安全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2010年至2012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1533件;对2088人进行了判决。此外,还对大量危害食品安全刑事犯罪分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罪名进行了审判,有力打击了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孙军工坦言,当前食品安全形势仍然十分严峻。

  孙军工:一是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数量大幅攀升。近三年来,人民法院审结这类案件的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2011年、2012年审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刑事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同比增长分别为179.83%、224.62%;生效判决人数同比增长分别为159.88%、257.48%。二是重大、恶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一些不法犯罪分子顶风作案,例如相继出现的瘦肉精、毒奶粉、毒豆芽、地沟油、问题胶囊、病死猪肉等系列案件,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原标题:两高发布司法解释 危害食品安全将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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